来自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的新近消息,就电影《九层妖塔》字体侵权一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梦想者电影(北京)有限公司上诉,维持一审原判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向原告向佳红公开赔礼道歉,并共同赔偿原告向佳红经济损失十四万元。
2016年9月,向佳红认为梦想者电影公司等四公司制作的《九层妖塔》电影中使用的道具《鬼族史》图书、《华夏日报》报纸上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书法作品“鬼”、“族”、“史”、“华”、“夏”、“ 日”、“报”,其行为未经许可,未署名,侵害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、复制权,故诉至法院。
京网法事称电影《九层妖塔》的制作过程中,在制作电影道具时形成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,并且在电影拍摄过程中,将涉案作品固定在电影胶片上并能够再现涉案作品,亦形成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,属于复制行为。该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,即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。
电影《九层妖塔》是著名导演陆川2015年度执导的一部力作,该片票房逾7亿,发现字体被侵权使用后,向先生表示其曾多次与上述四公司沟通联系,但对方均互相推诿,明确表示不愿承担责任,并对侵权事实矢口否认。为此,向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上述四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,在报刊及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,同时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向原告向佳红公开赔礼道歉,并共同赔偿原告向佳红经济损失十四万元。
梦想者电影有限公司不服,诉至北京知产法院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梦想者电影(北京)有限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。